律师会见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
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:
1. 会见权利 :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见和通信。
2. 法律依据 :这一权利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。
3. 会见条件 :
律师须持律师执业证书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才能要求会见。
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,通常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。
4. 特殊情况 :
对于涉及国家秘密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或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期间,辩护律师的会见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。
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。
5. 会见内容 :
律师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,提供法律咨询。
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,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。
6. 会见监督 :
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,应当有至少一名执业律师在场。
如有随同人,则应是与会见律师同一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人员。
7. 监听限制 :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,不被监听。
以上规定旨在保障律师与在押人员之间的通信自由,确保辩护权的有效行使,并维护司法公正。需要注意的是,相关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的修订和变更而更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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